去年中超冠军江苏队的停赛震惊全国,在国际上引发强烈反响,给中国足球乃至中国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就在外界在反思总结的同时,又开始把矛头指向中国足协。
自江苏队宣布停赛以来,我先后撰写了《中国职业足球为何走向“死胡同”?》、《中性名的奥秘,你知多少?》、《足球与公益无关?肤浅!》、《日本政府如何参与足球?》、《欧洲各国政府如何保护职业足球?》等一系列文章。它们一方面介绍了作者多年来的实地走访、调查和研究,另一方面是对中国足球与欧美足球的差异的全面介绍,以及期间较为真实的感受。更重要的是,它其实是对职业足球理论层面的梳理,结合大量真实事例进一步说明。然而,在这一系列文章中,作者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一个如今已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作为政府部门,对当今中国足球乱象,难道真的就不值得认真反思和总结吗?
在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进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果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要继续推进,这个问题亟待回答。否则,中国足球可能进一步给中国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造成更多更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中国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
① 足球改革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
虽然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前三十年,相对于欧美足球百年的发展史,或许不值一提,但对于中国足球本身来说,也是时候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了,而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前行。某种程度上,去年中超联赛冠军的停摆,对于整个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未必是一件“坏事”,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或许只是一个“小插曲”。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中国职业生涯改革进程中始终存在争议、甚至经历过各种尝试的重点:
首先,最终的目标是国家利益还是市场利益最大化?
第二,应该以市场力量为主导,还是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主导?
第三,具体操作实施的是政府还是社会?
这些争议性问题的答案,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俗称“五十条”)中都能找到,但现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比如,中国足协作为国际足球组织中唯一代表我国的合法机构,首要任务就是提高足球水平,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利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单纯地把“成绩好坏”作为评判足球的唯一标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中国队一定要进世界杯,成绩没有成绩,这是外界对中国足球的态度。因此,中国足协一直希望能有“里程碑式的成绩”。站在中国足协的角度,努力提高国家队水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争取出线权,难道是错的吗?难道不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吗?
但职业俱乐部都是由投资人出资,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利益最大化。“金钱足球”之所以在中国足球盛行,就是依靠花钱引进大牌外援,通过提高成绩来吸引眼球,从而在短期内实现宣传和利益的最大化。从市场的角度看,这样做有错吗?当然,大家都可以对投资人说“大实话”,但现实情况恰恰是另外一回事,投资人更在乎的是自己的利益。
所以,两者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和矛盾,而且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说伴随中国职业足球职业化改革的启动而产生,并贯穿了近30年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整个历史。说得更“冠冕堂皇”一点,就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国家目标与企业宗旨”之间的矛盾,是“内部矛盾”,甚至是“分裂”。从2004年的“G7事件”到如今的“国足”破产,其实都是这些矛盾的突出表现。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上得不到共识,中国足球职业化就很难继续向前推进。这也是为什么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因为随时都有可能触碰到“自己的奶酪”。
②两个节点让中国足球脱缰野马
回顾中国职业足球这些年的改革,一种流行的说法是“足球还没有真正交给社会和市场”,“还没有让市场说了算”。而且,更多人还认为中国足球管理部门“干预足球市场”、“阻碍中国职业足球发展”,认为是“体制问题”。因此,“体制改革”的呼声颇高。
自1992年洪山口会议标志着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全面启动以来,近30年的推进中有两个重要“节点”:
第一个重要“节点”就是“澳超”改制为“中超”。在总结首轮改革,谈及澳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时,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彻底、不到位”。有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乃至部分地方行政领导为了片面追求成绩,干预赛事、影响比赛结果,核心就是“管理和经营不分”。他们还提出“要用彻底的市场化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所以从中超开始,在一系列准入标准中,足球俱乐部必须公司化,与地方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第一轮改革中省、市体育局派驻的人员全部撤出,所持股份全部退出。当然,很多国企也退出,大量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涌入。之后,中国足球出现了著名的“G7事件”,核心就是要求中国足协彻底退出职业联赛,把权力交给职业联赛,让他们自己管理,实行“自治”。但后来在“假赌黑”横行的时候,恰恰是少数几家有国企背景的俱乐部还能够坚守底线!
第二个重要“节点”是《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正式发布,随后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撤销,这里就不多说了。
某种程度上,这两个“节点”大大加剧了中国足球目前乱象丛生的局面,因为中国足球已经完全“脱离”了政府和中国社会的现行管理体制。“金元足球”之所以在过去十几年里横行无忌,简单来说就是监管不力。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中国足协作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虽然成立了党委,由体育总局党组领导,但很难做到全方位监管,因为中国足协不具备政府组织或部门相应的管辖权,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拿这次“复活”来说,在企业无力承担之后,最终还是地方政府出面解决问题,虽然时间上晚了一点。
③职业足球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现实
笔者并不是“保守派”,面对中国足球的现状,也不想逆历史潮流而动,回到过去的职业化体制。而是想说,足球和职业足球作为“舶来品”,必须面对中国的社会现实与足球发达的欧美国家完全不同。在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忘记中国的社会现实。让地方体育局和政府行政部门彻底退出足球,把“足球俱乐部公司”当成纯粹的市场主体,某种程度上是加剧中国足球乱象的关键因素,甚至可以更准确地称之为“错误”。
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甚至可以说,这是足球层面无法解决的现状和问题。中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属地管理原则”,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是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从基层区县开始,到市,再到省、市、自治区一级,最后到中央。这其中,政府的作用和职能不言而喻。然而,现在的中国足球是个例外,在与地方体育局(代表政府部门)分离之后,地方俱乐部的事务全部落到了中国足协身上,这期间形成了“管理盲区”。更重要的是,现在的中国足协根本无法代表一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可以“全盘否定”。
比如俱乐部出了问题或情况,过去当地体育部门可以介入,因为这是当地体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但在现行足球管理体制机制下,中国足协却成了“第一责任人”。以全面停赛为例,俱乐部公司资金来源于民营老板,江苏省体育主管部门希望为江苏足球大局着想,甚至会找省领导游说,但民营老板直言没钱,要自掏腰包负责,甚至进一步威胁:“给我钱继续踢,不然肯定不踢了”。僵持持续,江苏队一去不复返。退出让中国足协成了“靶子”,但在江苏队退出不退出的问题上,足协恐怕也无能为力。
比如足球是民众喜爱的运动,上座率很能说明问题。但一旦人群聚集,矛盾就很容易激化,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而中国足协也未必能承担相应的职能。因此,中国职业联赛存在着独特的“赛区现象”,这种现象在欧美并不存在。如果赛区出现问题,当地政府部门要承担责任,但俱乐部可以最大程度地推卸责任。
但是,如果中超俱乐部参加亚冠,一旦比赛中发生事件,亚足联就会直接处罚中超俱乐部。但中超俱乐部私下抱怨:“我们根本管不了球迷。”亚足联为什么要处罚俱乐部?因为在欧美,甚至在邻国韩国、日本,球迷都是俱乐部管理的,但中国的管理体制不一样,管理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至于青训方面的问题,就更多了,限于篇幅,我就不细说了。
比如舆论和媒体,我们做得比较好,引导也比较到位。但足球舆论和媒体,某种程度上是全世界“最开放”的,商业利益也夹杂其中。光是现在读各种关于中国足球的文章,就深切感受到中国足球“漆黑一片”,几乎没有阳光,“脏、假、乱、差”,几乎每根毛细血管都是“黑的”。但中国足协对此恐怕也是无奈的。中国足球不是容不下批评、不允许批评,而是整个生态环境给人一种越来越离谱的感觉。
所以,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与改革离不开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再者,现实生活中,哪个事业能够没有政府的支持而发展呢?所以,是时候重新思考政府相关部门在中国职业足球发展中的角色与定位了,政府或许是时候回归并参与到职业足球的管理中了。
④职业足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
让政府重新参与管理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与过去包办一切、事必躬亲、问责甚至只动用行政资源和手段的“管理”完全是两个概念,并不是让政府包办一切。这就像《日本政府如何参与足球》、《欧洲政府如何为职业足球保驾护航》等文章所介绍的那样。无论是邻国韩国和日本,还是欧美足球强国,没有一个国家的足球和职业足球发展是没有政府支持的。而且,这种支持不像中国足球的职业化改革,政府给予某些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老板和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项目或地块等,而更多的是引导和引领,即“不缺失、不错位、不越位”的机制。
部门
比如日本政府对职业俱乐部的投资,在中国肯定行不通,毕竟政府在这方面屡禁不止。然而,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那么,日本政府对俱乐部公司的投资,是否可以得到启发、思考,并进一步延伸呢?即立足国内职业足球的发展现实,不再单纯考虑俱乐部的结构性治理问题、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而应将问题上升到中国足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层面,重新优化中国足球生态。结合中央最近印发的“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文化建设,包括区域文化体育思想理念建设发展等,围绕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探索体育文化建设的新方向。这正是地方政府的职能和责任。
在整个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引导、社会的参与,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当然,前提是要明确足球和体育的公益性,正如《足球与公益无关?肤浅!》一文中所强调的。日本政府和法律把足球定义为“公益”,这为地方政府参与俱乐部公司提供了依据。这一切,恐怕都超出了中国足协这个层面的职责和范围。
而且,职业足球的市场化本身也离不开市场经济。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事实一再证明,政府从来没有放弃过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更何况当今世界,没有国家调控的“自由”市场经济。职业足球也是如此,否则笔者在《欧洲各国政府如何保护职业足球?》一文中介绍的一系列欧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就不会存在。正如当代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既是比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执行这些已决定规则的裁判。”
⑤对中国足球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面对中国足球目前所处的困境,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过去走过的路,甚至简单认为它是“错误的”。而且,即使有问题,也不是改革本身的问题,而是改革过程中迟早会遇到的问题。否则,也不会有“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投资,鼓励俱乐部所在地政府以足球场等资源入股,形成合理的投资来源结构”这样的要求和精神。
中国足球要想继续前行,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建设、学习和研究。中国足球、职业足球面临的最大问题其实就是“理论缺失”,不仅指中国足球界长期以来的技战术理论落后,也指我们目前的职业足球改革缺乏理论研究。对备受推崇的欧美职业足球和邻近的韩日足球的发展缺乏深入研究,对“五十条”的精神没有深入学习领会。
面对首轮足球改革暴露出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曾如此总结:“体育界、足球界对足球运动规律和价值认识模糊,对足球这种高度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的发展规律把握不够,忽视项目的综合效应和价值,往往短视地以国家队成绩作为唯一指标。受‘一劳永逸’思想影响,足球在竞技体育整体发展中常常被边缘化。”“对足球职业化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预见到,应对不力。”归根结底是“缺乏理论和必要的理论准备”。
其次,“俱乐部”和“俱乐部公司”的问题需要重新审视。“俱乐部”这个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国内属于社会团体和组织,应该在民政部门登记。那么,社会组织是否有权经营和发展业务?能否以中国足球俱乐部为基础成立同名公司?就像我之前系列文章中介绍的欧美、韩国、日本等俱乐部在成立同名子公司,再承包社会组织的业务发展权,开展市场化运营和职业体育一样。这直接牵涉到国内的很多法律问题,我不太懂,所以无法做出肯定的表述。
提出这一建议,一方面是受到欧美、韩日等“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发展的启发;另一方面,沙特足球最近实施了全面改革。沙特所有俱乐部都归王室所有,这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包括俱乐部管理方面的人事变动,都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沙特所有职业俱乐部都向沙特体育部登记和报告。改革实施的一大变化是,体育部允许职业俱乐部以同名设立子公司。第一个是中国球迷所熟悉的,它投资50万沙特里亚尔,成立了一家名为“希拉尔()”的公司,先向沙特体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沙特投资部()申请批准。获得正式批准后,俱乐部公司正式开始运营。目前,已有6家沙特职业俱乐部向沙特商业和投资部提出申请,并获准成立投资公司。 沙特之所以允许成立投资公司,是因为沙特职业足球俱乐部多年来“烧钱太多”,几乎每家俱乐部都负债累累,王室也感受到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尝试成立公司,希望引入民间资本来更好地运营。
如果中国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从省、市、自治区一级到地方一级,再到区县一级,都可以成立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不只是足球,各种体育项目都可以成立,从而带动民间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发展,落实“十四五”规划中的“健康中国”纲要。如果有条件、有兴趣的,鼓励成立子公司,从事职业体育活动,公司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政府在整个过程中主要起引导作用。
这其实就是西班牙体育法序言中说的:“……本法提出创立新型的体育协会,一方面方便基层体育协会的活动;另一方面创立法人和经济实体,使俱乐部能够开展专业活动。前者是通过创立基础体育俱乐部来实现的,结构简单。后者是通过转变为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来实现的,或者在这样的体育形式下创立相应的职业球队,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体制形成的新型法人,注册为适应体育界发展的特别实体……”
而且,一旦辽宁、江苏这样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玩不下去了”,由于“俱乐部”这个主体依然存在,历史传承等问题并不会因为“俱乐部公司”破产、倒闭而消失,依然可以传承下去。俱乐部完全可以想办法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从最低级别的职业联赛做起,重返顶级行列。
第三,尽快修改完善体育法。我国体育法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急剧变化,体育法的很多内容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补充新的内容加以完善。
第四,职业足球和职业体育作为新生事物,需要相应的保障体系。例如,日本、欧美等国家在职业足球发展中,对俱乐部公司的纳税都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公益性问题上。日本足协组织国家队比赛,属于“公益性活动”,缴纳的税金比其他商业活动要低得多;但日本足协组织日本国家队队服的销售,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按照正常的商业活动纳税,欧美国家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中国,职业俱乐部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缴纳,但同时又被要求承担公益性,这显然是一个矛盾。因此,职业足球和职业体育的相关法律亟待填补空白。
事实上,上述几点都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仅靠中国足协的层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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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停赛再次暴露出中国足球的深层次问题。某种程度上,这并不是一件坏事,相反,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可以引起上级的重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既然是改革,就应该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应该允许实践过程中的各种“试错”。面对中国足球出现的一系列情况和问题,恐怕不能简单地判定对错。中国足球的治理和治理结构需要与整个中国社会的治理和治理结构相匹配,才能走上中国特色的职业足球之路。继续按照“五十条”的要求和精神,依然以改革的态度和改革的方法去面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端正认识,努力拿出新办法。这才是改革者应有的态度。
现在是政府在中国职业足球发展中再次发挥作用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