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北京足协第八次第一次会员会议通过)
定义
FIFA:国际足球联合会。
AFC:亚洲足球联合会。
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
北京足球协会:北京足球协会。
国际足球理事会:负责批准和修订足球比赛规则的国际组织。
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足协。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北京足协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临时股东大会:特殊情况下由执行委员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会员:经执委会批准并具有北京市足球协会会员资格的区级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俱乐部、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俱乐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在北京足球协会注册登记,接受并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球协会和北京足球协会的章程、规章、条例和决议,参加在中国足协和北京足协的赞助下。 相关足球赛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官员:北京足协、各区级会员、俱乐部内负责竞赛、技术、医疗、新闻、业务、行政事务的所有管理人员、委员、裁判员、教练员及其他负责人员(球员除外)足协(球员除外)。
球员:在中国足协或北京市足协注册的职业或业余运动员。
自然人:北京市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从业人员。
法人:在北京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依法成立、合法存续、正常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体育仲裁法院: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院。
民事法院:中国负责处理相关法律纠纷的国家司法机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名称和地址
(一)北京足球协会的正式名称为:北京足球协会,简称:北京足球协会。 英文名称为:BFA,英文缩写为:BFA。
(2)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先农坛体育场2号楼。
第二基础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宪章》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制定《北京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性质
(一)北京市足球协会是由北京市从事足球运动的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 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与体育相关的法人。 是唯一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国足协的合法机构。 北京足协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北京足球协会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三)北京市足球协会是联合北京市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经法律授权,受政府委托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足球事务。
(四)北京足球协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行业管理部门、北京市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是北京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遵守北京市体育总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规定。
(五)北京足球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的必要条件。 负责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党组织对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支出、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六)北京足球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廉洁自律建设纪律严明,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信誉。 负责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保持良好的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宗旨、业务范围、责任和义务
(1。目的
1、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实现普及提高,社会足球与竞技足球相互促进,通过足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2、倡导公平竞争,弘扬体育精神,充分发挥和充分实现足球运动的教育功能和社会价值。
3、完善北京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足球管理水平,探索北京足球改革发展道路。
4、巩固足球发展的人口基础、设施基础、管理基础、文化基础,团结全市足球从业者,大力发展足球运动。
5.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活力,营造公平诚信环境,鼓励和保护平等竞争。
6、参加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足协、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友谊。
七、加强会员与足球从业人员的联系与交流,为北京足协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和支持会员发展足球运动。
8、倡导维护足球比赛的诚信。 反对腐败、兴奋剂、假球等损害比赛和足球利益的行为。
(二)业务范围
发展足球运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竞技比赛、专业训练、体育科学研究、商务咨询。
(三)职责
1、全面负责本市足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足球活动发展的政策、规划和行业标准。
2、管理北京足球各项赛事,制定竞赛制度、计划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3、普及发展社会足球,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
4、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和发展校园足球。
5、负责足球专业人才培养和足球技术发展理论体系建设。
六、引导和推动北京足协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形成覆盖全市、组织完善、管理高效、协作有力、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行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7、组织管理北京市各级足球队。 增强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建设一支球技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北京争光的北京足球队。
八、推动足球文化建设,促进足球产业发展,落实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制定的足球场设施设备标准。
九、开展国际、国内组织和地区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泛联系团结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配合会员,监督管理北京足协管辖范围内举办的各级国际、国内各项赛事。
11、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业余足球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职业、业余联赛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
12.监督和处罚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北京足协章程、《足球比赛规则》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不利于足球比赛的行为。
13、相关争议解决。
14、各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
(四)义务
北京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包括俱乐部、球员和官员承诺并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2、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章程及相关规定。
3、认可并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和修改的《足球比赛规则》。
4、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5、遵守《北京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6. 遵守公平竞争和体育精神的原则。
7、遵守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裁决和决定。
第五条:反对歧视
北京足球协会会员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语言、政治或者任何其他原因歧视任何国家、地区、会员组织和个人,否则将受到暂停、取消或者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选手
(一)北京市足协执行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并对球员身份进行管理。
(二)球员的注册、转会、租借等事宜按照中国足协和北京市足协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足球比赛规则
(一)北京足球协会及其会员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现行有效的《足球比赛规则》。
(二)北京市足球协会及其会员执行国际足联现行有效的《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和《沙滩足球比赛规则》。
(三)北京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单位执行亚足联、中国足球协会现行有效的其他比赛规则。
第八条 行为准则
北京足球协会各机构和人员在足球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球协会和北京市足球协会的章程、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语言
(一)北京足球协会的官方工作语言是中文。
(二)北京足协对外交流的主要语言为英语。
(三)以北京足球协会章程及所有正式文件中文版为准。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资格
(一)北京足协的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应当体现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广泛性。 申请成为北京市足球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北京足球协会的规定;
2、愿意加入北京足球协会;
3、在北京市足球界有一定影响力;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足球活动;
5、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通过年度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组织。
(二)下列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北京足球协会会员:
一、各行政区市足球协会。
2.行业足球协会或体育协会。
3.青少年足球组织。
4.女子足球组织。
5、各类足球俱乐部或足球培训机构。
6、各类足球联赛组织。
7、会员大会批准的其他组织。
(三)申请成为北京足球协会会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申请者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章程、北京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二)接受北京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北京足球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道德与公平委员会管辖。中国足协、国际足联相关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
(三)属于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北京足协章程范围内的争议,不予民事法庭审理。 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北京足协不会提交民事法庭审理。 除非足协章程另有规定。
2、合法有效的章程和规章。
三、主要负责人名单。
4、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五、辖区组织架构及设施及足球组织的详细情况。
(四)会员应当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年的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执委会审查同意,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名北京足协执委会及分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四)参加北京足协组织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北京足协官方信息和服务。
(六)参与北京足协的帮扶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七)对北京足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八)推荐会员。
(九)自愿加入和退会的权利。
(十)北京市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北京足球协会的章程、规定、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北京足球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维护北京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
会员单位中各市行政区足球协会根据本章程和北京足球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独立开展足球工作并承担责任:
1、普及足球运动,扩大足球人口。
2、负责辖区内会员的注册和管理,加强职业足球人才的培养,并报北京足协进行注册。
3、开展青少年、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园足球活动。
4、维护辖区内各会员的权利,支持各会员的工作,为加强各会员的组织、思想、业务建设提供服务。
(二)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足球比赛规则》,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其成员应遵守公平竞争和体育道德的原则。
(三)承认并接受北京足协争议解决委员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国际体育仲裁庭对行业内争议的管辖。
(四)向北京足协报告章程修改和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
(五)未经北京足协许可,不得组织、参加国际友谊赛,不得与被停赛的会员或未经北京足协认可的足球组织进行任何足球接触。 禁止与非北京足球协会会员的组织及其附属人员以及被停职、开除的会员及其附属人员进行正式足球比赛。
(六)完成北京足协交办的各项任务,向北京足协报告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七)按照北京足协的管理制度按时注册、足额缴纳会费。
(八)承担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北京市足协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会员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按照北京足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暂停、取消和开除会员资格
(一)入会、暂停、取消和开除会员资格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
(二)会员资格被暂停、取消或开除的会员有权提出申诉,执委会将作出回应。 必要时,将答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诉或者复审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有效性。
(三)会员退会或被取消、开除会员资格的,将丧失其全部会员权利,但对北京足协及其他会员的民事责任仍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定及协议履行。
第十五条 暂停会员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的会员,执委会有权决定暂停其会员资格:
1、两年内不参加北京市足球协会比赛或活动。
2.未按时向北京市足协办理年度注册的。
3、未按时向北京市足协缴纳会费或者其他款项的。
4、严重违反北京足协章程及相关规定的。
(二)如遇紧急情况,执委会作出的暂停会员资格的决定立即生效。 如果执委会不解除处罚,则处罚有效期至下次会员大会为止。
(3) 暂停会员资格的期限最长为二年。 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不再享有会员权利,其他会员不得随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代表队参加足球比赛和足球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未改正受处罚行为的,执委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取消会员资格,须经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员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开除会员资格
(一)会员严重违反北京足球协会或国际足联、亚洲足球联合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开除该会员。
(二)开除会员资格的程序与取消会员资格的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如需退会,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北京足协。 同时,退赛只有在与北京足协及其他会员的争议解决后才能成立。
(二)会员未按时向北京足协登记,或被其主管机关撤销、吊销、注销登记、进入破产清算、严重无力偿债等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组织竞赛并禁止关联关系
(一)在北京市足协管辖范围内,只有北京市足协有权组织本市最高级别的足球联赛。
(二)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及其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两个以上的俱乐部或足球组织及相关参与主体。
第三章 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
(一)北京市足球协会执委会可以决定授予对北京市足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为北京市足球协会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
(二)上述名誉人员应邀出席会员大会,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北京足球协会在职期间召开的由全体会员出席的会议,是北京足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大会的组成
(一)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二)会员大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应当推选代表出席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和专职执行委员会主持。
(四)北京足协执委会委员和担任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出席会员大会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五)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代表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表决权
(一)只有北京足协会员才有投票权,每个会员只有一票。
(2) 会员应指定一名代表行使表决权。
(3) 会员必须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 会员不得通过信件或其他代理投票。
(四)各会员代表名单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5日前书面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
(1) 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并于会议前30日发出通知。 因特殊情况,会议前通知期不足30日的,执委会应当作出说明。
(三)会员大会的正式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变更
(一)换届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二)执委会负责换届选举,执委会应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组织换届选举。
(三)选举前应当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未按要求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将提出资格处理意见,由执委会讨论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四)执行委员会应当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召开会议,审议换届选举材料。 审核后的材料报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将执委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申请报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构批准;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提前或推迟选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提案
(一)不少于10名北京足协委员联名提案或不少于5名执委会委员联名提案享有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利。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提案截止日期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
(二)该议案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者修改北京足球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北京足球协会主席、副主席、专职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题报告。
(五)审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
(六)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选择审计机构。
(七)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八)决定法制机构领导班子人选。
(九)决定北京足球协会的终止和解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应当在2日内再次召开会员大会,原议程不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决议
(一)除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员大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举牌等方式表决,也可以采用表决方式。 具体投票方式可由执行委员会在会议前确定。
第三十条 选举
选举将按照《北京市足协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一条 清除
(一)不少于20名北京足协委员可以联名提出罢免提案,由执委会审议并列入大会议程。 会议将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二)被解职人员享有辩护和上诉的权利。
(三)罢免提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须经出席委员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罢免案一经通过,立即生效,被罢免的人失去原有的权力、职务和资格。
第三十二条 特别股东大会
(一)收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或执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在3个月内召开会员特别大会。 书面请求应说明要讨论的问题。
(二)临时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应当提前15日通知会员。 因特殊情况,会议前通知期不足15日的,执行委员会应当作出说明。
(3) 特别股东大会仅讨论正式议程中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议程
(一)会员大会议程由执行委员会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二)修改股东大会议程,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
(三)股东大会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十名以上委员共同有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该提案应附有修改说明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秘书处。
(二)本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修改后的北京足球协会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