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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行业法律体系中的注册转会制度:体育法研究的重要对象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是球员注册和转会制度的重要文件,主要依据国际足联、欧足联和欧盟之间的协议,赋予国际足联广泛的自主权,自行制定球员转会规则。今年上半年,国际足联理事会在哥伦比亚波哥大召开会议,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作出重要修改(第1625号公告),该公告于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对禁止滥用职权、禁止宽限期、因欠薪解除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奖励执行保障等进行了修改,拉开了新一轮球员注册和转会制度架构改革的序幕。 与此同时,中国足协发布的《关于引援调整费的规定》、《U23政策》、《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及训练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也是围绕球员注册及转会相关制度的政策调整。笔者将以此通知为指引,解读球员注册及转会制度现存的问题、政策变化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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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

足球在当今世界享有特殊地位,是团结全球不同文化、地区和国家的纽带,联合国认为足球具有“团结人类的能力”,欧盟认为足球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足球的本质在于规则,规则的本质在于公平。如何公平地平衡球员、俱乐部、联赛和足协的利益,以及热爱这项运动的球迷的利益,以取得足球辉煌,是制定球员注册和转会制度的根本原则。从将博斯曼法案等一系列规则引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开始,条例对球员培养发展和足球赛事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合同稳定性、保护未成年球员、促进青少年球员发展、落实公平竞争原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保持合约稳定性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常规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会影响球员在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自由,并对转会设置一些条件。这一直是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最受诟病的地方,被认为与就业自由相冲突。一些做法甚至遭到欧盟和欧洲法院以及其他国家的民事法院的否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许多案件也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建立了补偿制度,以防止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单方面不合理地终止现有合同,从而确保合同的稳定性,进而确保比赛的公平性。从整个足球行业的角度来看,这是合理的。

2.保护未成年球员,促进年轻球员发展

对于整个足球行业来说,只有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才能保证这项运动的精彩。因此,注册转会制度也应该注重保护未成年球员、鼓励训练、促进青少年球员发展、团结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促进竞争平衡等。总之,应该确保足球运动的公平发展。然而,目前的行业状况,尤其是新兴的足球市场,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投机市场,这显然破坏了这项运动的长期发展。

3.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这一体育原则不仅应落实在足球比赛规则中,也应落实在这项职业运动的规则中,尤其是规定球员注册和转会制度的所谓“转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球员自由转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比赛的公平性和平衡性。这不仅仅指某一场比赛的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维护整个比赛体系的竞争平衡。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激烈(平衡)的竞争更有利于这项运动的发展。比赛中实力悬殊太大,结果没有悬念,就会扼杀这项运动。

(四)确保合法性

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即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工作。转会制度是体育行业特有的规则,转会是指职业球员从一个俱乐部转会至另一个俱乐部并支付一定的转会费的行为。职业球员的转会受到转会规则的严格限制。首先,转会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职业球员每个赛季只能在两个转会期内转会,只有在转会期内完成转会的球员才能在足协注册。其次,球员的转会受到俱乐部的限制,当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到期时,球员可以自由转会,但在到期前,必须经球员与俱乐部协商一致或一方有正当理由在转会前解除工作合同。这也是国际足联的规则经常受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各国司法系统挑战的根本原因。因此,国际足联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全球统一注册转会制度也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虽然设立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如上文所述,但我们今天看到的转会规则却是在另一个时代制定的。框架最后一次重大修改是在 2001 年,此后一直都是修修补补。现实情况是,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和目标并没有改变,但目前转会市场的发展趋势令人担忧,导致上述目标要么没有实现,要么被削弱。如此循环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现在整个球员注册转会制度陷入了一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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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青训政策是球员转会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石

球员转会市场是足球产业发达形成的,足球产业发达的基础是精彩的比赛,精彩的比赛离不开高水平的球员,而高水平的球员需要通过良好的青训体系来培养。

1. 现行青训补偿制度

现行青训补偿体系包括几项主要费用,包括转会费、训练补偿、联营​​机构补偿。

球员在注册、转会过程中,一般需向前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用,包括注册费、培训费或前期培训费、按照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协议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费或其他相关方单方解除合同后的补偿费等。球员在签订第一份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俱乐部,或职业球员在第23个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到新的俱乐部时(无论在原工作合同到期之前还是之后转会),均有义务向为球员注册的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支付补偿金,即训练补偿费。

职业球员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转会的,所有为该球员注册的俱乐部和(或)训练单位均可从新俱乐部因该球员转会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金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联营机制补偿金。职业球员在合同到期前转会的,新俱乐部需从支付给原俱乐部的其他补偿金中扣除训练补偿金后的5%作为联营机制补偿金,分配给参与该球员训练教育的各俱乐部。

2. 现行的补偿机制已不再适合现代足球

足球补偿机制本意是激励俱乐部培养年轻球员,但现实中并未完全发挥效用,因此对足球的持续投入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转会匹配系统收集的数据证实,现行的训练补偿机制已不符合现代足球的需要。特别是,应支付给训练俱乐部的金额实际上并没有被正确领取,或者根本没有领取,也没有支付。根据全球转会匹配系统的统计数据,俱乐部自己在转会匹配系统中领取的训练补偿金额自2011年以来基本保持不变,仅略有增加(2011年至2017年增长约4.4%)。2017年通过联合机制补偿支付给训练俱乐部的补偿金额预计约为3.18亿美元,但实际领取的只有6400万美元,相差2.54亿美元。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 申请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程序复杂

训练补偿金和联动机制补偿金的计算过于复杂,适用条件过于繁琐,很多足球经纪人和职业俱乐部都难以计算出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至于规模较小的训练单位和俱乐部,由于对政策的认识和了解不足,甚至不清楚这笔金额的存在。救济机制方面,在国际转会中,除了俱乐部向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法庭(DRC)提起申诉外,国际足联并无其他措施确保训练补偿金和联动机制补偿金全额支付。而在中国,处理此类纠纷的机构仅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一个,且该机构还有大量球员欠薪案件需要处理,经济和时间成本并不可行。

2.“球员简历”不准确

在证明青训补偿能够支付给培训机构时,“球员履历”是证明支付的关键文件。足球注册和转会球员的方式在世界各地并不一致。球员履历和记录不是电子形式或没有妥善保存,这使得追踪球员历史变得复杂。因此,培训俱乐部很难证明潜在的索赔是否合法。因此,追踪球员经历很复杂。

几个调整方向:

1.扩大青训补偿制度适用范围,提高青训补偿标准,鼓励训练俱乐部有更多的补偿机会。

2.根据当前世界各国足球运动发展的现状,简化青训补偿费计算方法,将训练补偿费与联合补偿费合并,采取固定加浮动的单一费用制度。

3、会员协会应当建立结算中心,集中安排支付青少年培训补偿费。

4.将支付培训补偿金和联合机制补偿金作为转岗的前提条件。

5.利用转会匹配系统加强“球员简历”管理,确保补偿受益人能够收到应得的赔偿。

6.加大对未支付训练补偿金和关节机制补偿金的处罚力度。

3.青少年发展与保护政策需调整

为了保护未成年球员,同时促进真正的成长和发展机会,需要找到一个完整的系统和计划来激励培训机构对年轻球员发展的投资。

1. 应限制年轻球员的转会

青训的原则之一就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的训练和教育环境,尊重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对青训球员的转会进行更严格的限制是合理的,但事情总有两面性。严格执行禁止青训球员转会的政策可能会对一些青训球员不利,限制他们的足球发展机会。同样,目前的转会环境充满了利益和对竞争优势的追求。青训球员的权利也可能受到侵犯,面临被剥削和虐待的风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禁止和限制在青训球员转会规则中总是相互冲突,尤其是国内青训球员转会。因此,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转会的原则应该继续保持,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作为例外。我们可以设定一定的俱乐部标准,包括梯队数量、本土球员数量等,为青训球员提供最好的训练和发展条件。 防止通过投机性引进囤积优秀球员,应是现行青训转会规则应坚持的原则。

但现有的先例也造成了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而近期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一项裁决则让问题进一步复杂化。近期的一起CAS案件也反映出,需要对青训球员转会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以符合法律合规性和法律确定性的要求。这起事件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16年,当时曼城在阿根廷球员加雷刚满16岁生日时就签下了他。阿根廷方面称,曼城在加雷15岁时就与其进行了接触,这是违法的;但由于加雷同时持有意大利护照,因此曼城认为加雷的签约是合法的。国际足联支持曼城的做法,并继续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上诉。近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定,曼城在从萨斯菲尔德签下阿根廷球员本杰明·加雷一事上没有存在不道德行为,不会面临转会禁令。

2.租借制度不利于年轻球员的发展

租借和转会的区别在于,租借是短期的、廉价的,所有权在原俱乐部手中。租借只是俱乐部内部人员调整的一种手段,大俱乐部喜欢把年轻球员租借到低级别球队进行训练,因为在自己的球队无法给他们提供上场机会,另外,这也是对年轻球员的一种考验。这种方式几乎没有成本,其他球队会租借一些球员来救场,在紧急情况下,他们需要一些球员,但买不到,就可以采取租借的方式解决燃眉之急。然而,国际足联对俱乐部实际租借操作进行了多次案例研究,发现过度使用和滥用租借制度的现象正在抬头,这对年轻球员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也危及了足球比赛的公平性。虽然租借年轻球员的目的可能是积极的,但他获得首发阵容的机会并不高,而且即使租借期过后,他也不会变得更好。 因为“租借”形式性质不稳定,囤积球员尤其是年轻球员,再将他们租借出去的行为,会不利于他们的发展。滥用和过度使用租借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仍屡见不鲜,而顶级俱乐部与小俱乐部之间的差距长期不断拉大,有时甚至阻碍年轻球员充分发挥足球天赋。因此,限制但不禁止职业球员租借,提倡合法合理的租借,保障本土年轻球员有充分的发展机会,是调整注册转会制度的一个方面。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考虑:

(1)对于租借21岁以下本地培养的球员没有任何限制。

(2)禁止“过桥转学”。

(3)禁止转租。

(4)禁止设定与比赛相关的付费条件,例如与出场次数挂钩的条款。

3. 实施本土球员政策

如前所述,本土球员政策的实施可以作为调整现有注册转会制度的一个方向。“本土球员”本身并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被理解为“本土培养的球员”,可以是“俱乐部培养的球员”也可以是“协会培养的球员”。对于本土球员的培养,全世界范围内如何实施规则,并没有统一的方法。中国足协的《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及训练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是对这一政策的体现。目前的标准是连续训练4年,如果按照比较稳妥的方式实施,可以综合考虑“俱乐部培养的球员”还是“协会培养的球员”,以及连续注册年限和累计注册年限的区别。

作者:刘万勇,北京中通测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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